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842號
TPDV,101,司促,19842,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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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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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