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787號
TPDV,101,司促,19787,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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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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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