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619號
TPDV,101,司促,19619,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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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八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純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肆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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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