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