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菁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慧儒
丁慶儒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