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581號
TPDV,101,司促,19581,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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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慧儒、丁慶儒丁榮宗劉月桃黃裕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黃裕翔並非系爭借據之債務人,僅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640,000 元支票之背書人,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
2,640,000 元之依據,並提出黃裕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查系爭債務除借款之2,000,000 元有借據約定違約金外,其
餘640,000 元並無違約金之約定,請釋明就640,000 元之部
分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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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