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黃美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藝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