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421號
TPDV,101,司促,19421,2012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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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1號
聲 請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周國徵(原名周國勝

之9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就當期期付金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壹
元之部分,按前開年息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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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