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415號
TPDV,101,司促,19415,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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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玉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維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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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