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363號
TPDV,101,司促,19363,201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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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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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