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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