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312號
TPDV,101,司促,19312,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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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視通八達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
債務人視通八達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
代表門號、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94800元, 專案補償款0元,
共計新臺幣29480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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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視通八達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