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310號
TPDV,101,司促,19310,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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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覺室設計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0號)
債務人覺室設計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
000000等14門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
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8190 元,專案補償款52723 元,
共計新臺幣80913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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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覺室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