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285號
TPDV,101,司促,19285,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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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沛心即蘇綉媛(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綉媖(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美貞(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叁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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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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