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蘇沛心即蘇綉媛(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綉媖(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美貞(即蘇易堂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叁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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