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沛心即蘇綉媛(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綉媖(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美貞(即蘇易堂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蘇易堂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對其聲請不合法,請陳明本件相 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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