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285號
TPDV,101,司促,19285,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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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沛心即蘇綉媛(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
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綉媖(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
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美貞(即蘇易堂之繼承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蘇易堂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對其聲請不合法,請陳明本件相
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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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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