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281號
TPDV,101,司促,19281,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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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大安分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儀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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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儀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