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彭大彭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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