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禾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