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883號
TPDV,101,司促,18883,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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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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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