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豪
之4
周家琤
曾沛涵(原名周曾白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9063│2月29日起 │7月15日止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7月1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9063│3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8839號)
(一)緣債務人周志豪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家琤、
曾沛涵原名周曾白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7,904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
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志豪自101 年03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99,06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家琤、曾沛涵原名周曾
白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