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