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723號
TPDV,101,司促,18723,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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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泳棋(原名王泳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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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