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548號
TPDV,101,司促,18548,201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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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使用至民國10
1年3月9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9973元整,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
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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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