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925號
TPDV,101,司促,17925,2012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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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安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宜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家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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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