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連麗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紫婕(原名楊曉青)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