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610號
TPDV,101,司促,17610,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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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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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