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韋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證堯
黃玉琴
一、債務人洪證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證
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琴清償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