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193號
TPDV,101,司促,17193,2012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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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棟材
洪淑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任寶珠
何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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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