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793號
TPDV,101,司促,16793,2012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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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彩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鶴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101 年8 月10日之陳報狀主旨為「補送鄭鶴松開立
之支票六張,共計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肆仟元整,請查照辦
理」,請陳明是否欲變更請求金額,抑或請求金額仍為玖百
萬元。如欲變更請求金額,請提出上開陳報狀之支票背面影
本及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並陳明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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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