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選派清算
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
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