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
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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