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蘇啟邑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王永發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陳炳煌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建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 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及 清算申報書暨收據影本等呈送在案,經徵得劉建成之同意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 及劉建成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 度司司字第6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無誤。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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