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彭偉誠被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訴訟代理人 李孟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工作規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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