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32號
TPDV,101,勞訴,32,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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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彭偉誠
被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訴訟代理人 李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工作規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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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