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88號
TPDV,101,勞訴,188,201208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謝漢雄
被 告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廷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
關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款項包含退休金 415萬8000元、積
欠薪資45萬4555元、雇主應提繳之退休金10萬5696元、未休特別
休假之折算工資10萬4400元,共計 482萬2651元,而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則原告
本件請求中,有關積欠薪資45萬4555元及未休特別休假之折算工
資10萬4400元,合計55萬8955元部分,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依上開規定,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6303元{計算式:43273(0000000元之裁判費)+3030
(558955元之裁判費)=46303},然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4萬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1頁


參考資料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