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再易字,101年度,4號
TPDV,101,勞再易,4,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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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茂
再審被告  許麗美
      曹瑞燕
      陳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
29日本院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8 號、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124 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㈠證人顏玉玲於原審證稱再審被告陳炎成對於裁剪方面經驗不 足,後來由伊去裁剪,且有一個印花之訂單,原由陳炎成接 洽,惟對方開價太高,後由伊去談,陳炎成做的工作比較不 熟練感覺比較外行等語,原判決因而認定再審被告陳炎成確 實有部分工作未能勝任。則原判決既肯認再審被告陳炎成確 實有未能勝任其工作之不完全給付情事,再審原告即可主張 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拒絕支付報酬(薪資), 惟原判決竟又認為再審原告拒絕支付積欠再審被告之薪資並 無理由,係原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亦有不適用民法第227 條 規定之顯然錯誤情事而構成再審事由。
㈡另再審被告陳炎成等3 人離職時並未依再審原告公司規定辦 理離職移交手續,甚至以給付薪資等爭議排擠或干預公司相 關部門主管執行職掌,使相關主管無法提出正確之報表供財 會單位查核,造成再審原告公司之財會人員無法入帳,亦無 法計算應付之薪資,故再審被告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其確實 已依照公司規定提出勞務給付,亦未能證明離職時已依公司 規定提出勞務給付及離職時已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其請求 薪資即屬無理。且原判決對再審原告於原審提出鈞院99年度 北勞小字第90號小額民事判決、鈞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 892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未予斟酌,即 認再審原告之上訴無理由並駁回上訴,原判決即有民事訴訟 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再審被告等於任職期間,處理再審 原告公司之工廠管理及生產縫製相關事務,本應依法將事務 進行狀況明確報告始末並進而改善,惟陳炎成等人意圖自己 不法之私6 益及便利,竟損害全公司及員工利益,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勞動基準法之精神,構成不



完全給付,再審原告依法可主張拒絕支付薪資,又陳炎成等 人以給付薪資排擠或干預公司相關部門主管執行職掌,使主 管無法提出正確報表供財會單位查核,造成財會人員無法入 帳,亦使優秀主管相繼離職,原判決即有適用法律錯誤及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款及第497 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124 號 判決均廢棄;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又再審之訴 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自知悉時起算,係指知悉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 1 項各款之再審情形,非謂知悉法律上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 規定而言;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 能影響同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30日不變期間之起 算(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62 號裁判要旨、71年台再字第 210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 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 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124 號給付薪 資事件,於101 年1 月17日判決,該判決書正本於101 年1 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嗣再審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8 號,於101 年5 月 29日宣判,而該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於宣示時即 告確定,該判決書正本並於101 年6 月5 日送達再審原告及 其訴訟代理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8 號卷宗查核屬實。然再審原告遲至101 年7 月9 日始向本院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起訴狀上本院所蓋收狀戳章可憑 ,再審原告復未具體說明及舉證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 後之情形,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是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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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