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8號
原 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獻堂
被 告 展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 101 年7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 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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