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231號
TPDV,100,訴,5231,201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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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毛喬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美文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五二三一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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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