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558號
TPDV,100,訴,3558,20120830,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馨友
            1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穎杰
      謝昊呈
      史尚彬
      余家維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1/1頁


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