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9號
上 訴 人 林紫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瑪琍、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會廈門浸信
會、彭彥禎間100年度訴字第3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30,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