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
訴訟代理人 邱政憲
被 告 邱湘瑩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葉采璇即葉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辦理系爭貸款時,有無對被告邱湘瑩是否具還款能力進行徵信程序?原告當時以未成年之被告邱湘瑩為系爭貸款主債務人之依據為何?關於辦理系爭貸款仍有調查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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