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58號
TPDV,100,訴,2458,201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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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
抗 告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
相 對 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於民國101年6月22日送達抗告人於第 一審之訴訟代理人吳永發律師、黃廷維律師,抗告人於同年 7 月11日委由吳永發律師、黃廷維律師具狀提起上訴,並於同年 7 月26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未逾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又 吳永發律師、黃廷維律師係於第一審受抗告人之特別委任提起 上訴,於其為抗告人提起上訴時,原委任效力即已終結,上訴 人仍為抗告人本人,抗告人提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自 應依法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吳永發律師、黃廷維律 師既未就第二審程序提出委任狀,原審即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 條規定逕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 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經查,抗告人對於101年6 月1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於101年7月11日由吳永發律師、黃廷維律師具 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1年7月20日依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逕行駁回其上訴,尚有未洽,且抗告 人業於同年7月26日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50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從而,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 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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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