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8號
TPDM,101,附民,48,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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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周勇華
送達代收人 陳麗嬌
被   告 高仰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於民國101年8月29日 經本院認定不能成立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依前述法條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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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