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40號
TPDM,101,附民,440,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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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鍾大為
被   告 葉人榤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鍾大為雖對被告葉人榤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但被告目前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業據本院查詢在案, 復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依前揭 規定,原告在被告未經起訴、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 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坤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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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