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連德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尹致傑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2792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連德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連德智因受刑人即被告尹致傑犯賭博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100118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確已依被告居所地、戶籍地傳喚及拘提被告到案執 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如被告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 證金無誤,有卷附之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拘票暨報告書等為 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