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65號
TPDM,101,聲,2065,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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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101年度執字第47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羅國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 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8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 ,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是如附表所示之2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檢察 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號犯罪日期欄原誤載「101.05.12 ~10 1.05.19 」應更正為「101.05.12 日19、20時許」),檢察 官聲請就上開2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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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