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20號
TPDM,101,聲,2020,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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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瑞哲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 示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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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