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19號
TPDM,101,聲,2019,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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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林結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字第225 號、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8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結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結村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執字第225 號案件執行時,經該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飭警拘提未獲,迄 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 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 行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民國101 年5 月21日北市 警萬分刑字第10131359300 號函文暨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1 年7 月3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 10131857900 號函暨函附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6 月19日桃檢秋甲101 執助1001字第053266號函文暨函 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憑,足證本件被告確已 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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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