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正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33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正杰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3 行「自民國101 年6 月7 日起,」之記載,應更 正為「自民國101 年6 月4 日起」,以及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嗣至同年、月16日17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至 同年月16日17時許,」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正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 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犯 賭博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因貪 圖不法利益,而為本件賭博犯行,其所為助長社會賭博風氣 ,誠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件供給賭博場所之期間非長,又 其聚眾賭博之規模及犯罪所得均非甚鉅,並於警詢、偵查中 始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係供其犯本案所用 之物,此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稽,爰均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 之新臺幣9,000 元,係屬抽頭金,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亦 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屬實(見偵查卷第120 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紙牌籌碼,分別係賭客江德福、江中柱、康明櫻、陳朝南 、楊秀美、廖欽源、林秀霞、張若鳳所有,業據前開證人於 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1 份在卷可證,則該等物品既非被告所有,本院爰均 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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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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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麻將 │貳副 │梁正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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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牌尺 │捌支 │梁正杰│ │
│ │ │ │ │ │
├──┼────────┼────┼───┼─────┤
│ 3 │骰子 │陸顆 │梁正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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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東南西北骰子 │貳顆 │梁正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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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帳簿 │壹本 │梁正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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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監視器鏡頭 │貳個 │梁正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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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抽頭金紙牌籌碼(│壹拾伍張│梁正杰│藍色貳張、│
│ │紅色代表伍仟元、│ │ │黃色壹拾參│
│ │藍色代表壹仟元、│ │ │張 │
│ │黃包代表壹佰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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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未使用之籌碼(紅│壹佰參拾│梁正杰│紅色壹拾參│
│ │色代表伍仟元、藍│貳張 │ │張、藍色伍│
│ │色代表壹仟元、黃│ │ │拾捌張、黃│
│ │包代表壹佰元) │ │ │色陸拾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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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抽頭金 │新臺幣玖│梁正杰│偵查卷第 │
│ │ │仟元 │ │1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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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 │ │/持有 │ │
│ │ │ │人/保 │ │
│ │ │ │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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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紙牌籌碼(紅色代│柒拾肆張│江德福│偵查卷第13│
│ │表伍仟元、藍色代│ │江中柱│頁、第17頁│
│ │表壹仟元、黃包代│ │康明櫻│、第19頁、│
│ │表壹佰元) │ │陳朝南│第22頁(紅│
│ │ │ │ │色肆拾參張│
│ │ │ │ │、藍色參拾│
│ │ │ │ │陸張、黃色│
│ │ │ │ │參拾肆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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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紙牌籌碼(紅色代│捌拾伍張│楊秀美│偵查卷第24│
│ │表伍仟元、藍色代│ │廖欽源│頁、第28頁│
│ │表壹仟元、黃包代│ │林秀霞│、第31頁至│
│ │表壹佰元) │ │張若鳳│第32頁、第│
│ │ │ │ │34頁(紅色│
│ │ │ │ │肆張、藍色│
│ │ │ │ │參拾玖張、│
│ │ │ │ │黃色肆拾貳│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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