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緝字,101年度,1號
TPDM,101,智附民緝,1,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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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被   告 黃廷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1 年3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玖拾伍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分別有 明文。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 法須自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7636號、99年度偵緝字第567 號)附 表編號1 至237 號所示之237 部視聽著作,係美商二十世紀 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美國派拉蒙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博偉電影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博偉公司)、美商米高梅公司、美商夢工廠電影 公司、美商華納兄弟電影公司、美商環球電影公司等公司、 及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藝公司)、英國廣播 公司等知名製片商專屬授權原告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出 租上開影音著作光碟,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惟被告竟未經原告及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將上開原告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擅自重製於光碟而銷售予不特 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專屬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損害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每部視聽著作以五萬元計算)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




三、被告則以:被告坦承有如刑事判決認定之違反著作權法事實 ,惟願以每部視聽著作以一萬元之標準計算賠償損害金額,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查: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並加以銷售等情,業據本院以101 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在案 ,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關於被告違反著 作權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或授權,自98年1 月間起至98年6 月6 日止,及自 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3 月16日止,擅自重製並販售上開 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而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對於原告 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三)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 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1 )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 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 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 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 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 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 得增至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 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又 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以每部視聽著作五萬元 ,合計賠償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 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查扣之盜版視聽光碟數量,再酌以 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 告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請求 之損害賠償額以每部五萬元計算為適當,合計為一千一百 八十五萬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 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其收受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 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從而原告依據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被告因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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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