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9號
TPDM,101,易,289,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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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平西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24810 號、101 年度偵字第4849號),經本院改以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平西販賣猥褻之漫畫書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冊均沒收之。又販賣猥褻之漫畫書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冊均沒收之。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冊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劉平西前於民國100 、101 年間,因販賣猥褻光碟、漫畫書 冊案件,經本院以⑴100 年度簡字第4376號判決處拘役50日 、⑵101 年度簡字第1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⑶101 年 度審易字第8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竟不知悛悔,仍: ㈠明知其附表一所示之漫畫書冊內容皆含有刻意誇大表露男、 女性器官,呈現男女異性、同性間各式性交、口交、雜交、 自慰等各種姿勢畫面,其中並有刻意描述暴力、性虐待而無 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等價值,在客觀上足以誘發他人性 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文字或畫面之漫畫,竟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公然陳列猥褻物品故意,於100 年11月15日在臺 北市大安區○○○路○ 段7 號2 樓(另址:同路段5 巷1 號 2 樓)新光華商場騰邦實業有限公司營業處(市招「數位夢 天堂」),向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本新臺幣(下 同)50、60元之價格販入,後將公然陳列於店內陳列架上, 以100 、120 之價格標售,並供入店內之不特定顧客往來觀 看、挑選。迄於100 年11月23日下午1 時許,在前揭數位夢 天堂營業處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漫畫書冊。
㈡復明知附表二所示之漫畫書冊與附表一所示之漫畫書冊同類 質,內容皆含有刻意誇大表露男、女性器官,呈現男女異性 、同性間各式性交、口交、雜交、自慰等各種姿勢畫面,其 中並有刻意描述暴力、性虐待而無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 等價值,在客觀上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 文字或畫面之漫畫,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公然陳列猥 褻物品故意,於101 年2 月初在同一夢天堂營業處所,向真 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本新臺幣(下同)50、60元之 價格販入,後將公然陳列於店內陳列架上,以100 、120 之 價格標售,並供入店內之不特定顧客往來觀看、挑選。迄於 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許,在前揭數位夢天堂營業處所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漫畫書冊。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投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 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就扣案物品部分:
㈠按臨檢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 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 款定有明文。90年12月14日公 布之釋字第535 號解釋固釋明: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 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 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 條例第11條第3 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例如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 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 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 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 旨,但上述解釋並未直接認定該條例違憲而無效,此觀該 釋憲文所揭示:前述條例第11 條 第3 款之規定,於符合 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 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 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 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 ,併此指明之意旨自明。又依據上開釋憲意旨,而於92年 6 月25日制定公布、同年12月1 日開始施行之警察職權行 使法,亦於第6 、7 條明定在符合一定要件情況下,警察 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一定人員查證其身 分及採取必要措施(如攔停人、車,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 物)。由此可知,警察在92年12月1 日警察職權行使法開 始施行前依法所為之盤查勤務,視其具體情況本即包括攔



停、查證及檢視或檢查等動作。又警察得以實施盤查之基 本要求,在於必須具有「導致合理可疑之跡象」之要件。 而一旦認定符合該盤查之要件,即必須賦予值勤人員一些 必要之權限,以確保值勤人員之安全,檢視、搜查相對人 所能立即控制之範圍,即其適例。是以,警察在合法檢視 、搜查後,如發現違法事證而具有犯罪嫌疑(如持有管制 槍枝、毒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30 條,本得 加以逮捕及搜索;而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亦明定可為證據 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是所查扣之證物,若符合法定 程序所取得之證物,自具有證據能力;而警察機關得於公 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 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警察勤務條 例第11條第3 款定有明文,而依前揭條例所實施之臨檢勤 務,並無應備有搜索票始得執勤之規定。
㈡本件二次扣押發動之起由,係警員因先前他案中已查獲屬 魔之穴、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之漫畫書冊,明顯有性暴力、 性虐待、人獸交之情形,方前往各店查訪,到本件現場時 ,數位夢天堂為營業中之公共場所,且於目視可及之店內 擺放漫畫書冊架上,經員警從中購買一、二冊後拆開檢視 內容確認後,方進行扣押等情,業據證人即員警張祺和、 簡偉倫於本院結證在卷(見本院卷㈢筆錄第27-31 頁)。 又參諸扣案漫畫書冊僅為透明封套,而封面即為男女均裸 露生殖器,相互口交、性交,並有繩索綑綁、吊掛女性之 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清晰可見等情,有扣案漫畫書冊 封面影印等附卷(見偵㈠卷第25-58 頁、本院卷㈡第 68-251頁可稽,是扣案漫畫書冊實具有猥褻性嫌疑(詳述 理由如後),該情狀顯具備發動臨檢、盤查之「導致合理 可疑之跡象」,是警員在被告上開店面加以臨檢、或盤查 ,顯難稱與法有違。且因該等書冊陳列於書架上販賣,部 分書冊甚至封面朝上擺放,於員警目視可及之處,已達「 公然陳列猥褻物品以供觀覽」之現行犯犯罪嫌疑,而該等 書冊即為「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是以,警 察在合法檢視後,如發現違法事證而具有犯罪嫌疑時,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30 條,本得加以逮捕現行犯、進 行附帶搜索,或就遺留現場之犯罪物品為扣押。雖事後員 警於扣押筆錄中就執行依據誤繕,亦無礙得為搜索、扣押 之程序合法性。故本件已達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 款之 臨檢、盤查之情形,進得據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或第13 1 條均得進行附帶搜索,而對犯罪物品進行扣押,雖無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其所進行之扣押程序屬合法,而因此所



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漫畫書冊,自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劉平西犯罪事實之證據,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地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於前揭時地擔任數位夢天堂之實際負責人,並 以50、60元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書冊後,以10 0 、120 元之價格標售、陳列於書架,且分別於100 年11 月23日下午1 時、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許,在前揭數 位夢天堂營業處所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漫畫書冊等事 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猥 褻物品之犯行,辯稱:營業處門口、扣案物擺放之處均有 張貼未滿18歲禁止進入之警示標語,且販賣漫畫書冊均有 封套,合於憲法之分級限制意旨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數位夢天堂之實際負責人,以前開所示之價格販入 附表一、二所示之漫畫書冊後以營利標售予不特定人,為 警扣案等事實,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一 、二所示漫畫書冊、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 ㈠卷第12-16 頁、偵㈡卷第10-13 頁)、統一發票(見偵 ㈠卷第21頁、偵㈡卷第15頁)、扣押現場照片(見偵㈠卷 第23-24 頁、見偵㈡卷第18、19頁)在卷可佐。 ㈡按:
1.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 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 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 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 照)。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 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 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 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 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 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 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 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 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



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 資訊、物品之情形」之意旨,可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617 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 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 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 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 價值」即所謂硬蕊(hard core )猥褻資訊或物品;另 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 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 褻資訊或物品,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 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2.查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漫畫書冊封面上即均為女子 裸露生殖器、性交畫面特寫,並有繩索綑綁、吊掛女性 之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此有漫畫書冊封面影本(見 偵㈠卷第43、47、55頁、本院卷㈡第81、89、99、188 頁)附卷可稽,其內容毫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價 值,且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 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畫面,已足以侵害性 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並含有性暴力、性虐 待之畫面,具有猥褻性無疑。
3.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如前所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 號解釋認 定刑法第235 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 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 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即所 謂硬蕊(hard core )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 訊或物品,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 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查本件 扣案光碟含有性暴力、性虐待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 教育性價值,則縱如被告所辯貼有警語、警示,然揆 諸上揭解釋意旨,該性暴力、性虐待之光碟內容既屬 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物品,無庸論 其是否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即屬刑法第235 條所 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被告辯稱:扣案光碟均非屬性 暴力、性虐待,且已經親身隔離未滿18歲者觀覽云云 ,顯係對法律錯誤解釋,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而被告所販賣扣案漫畫書冊係擺放於店內架上,且封 面均有男女主角性交猥褻畫面,清晰可見,亦有扣案 光碟封面照片在卷足參,被告雖辯稱:外面加裝塑膠



封套云云,惟該透明塑膠封套,雖有加裝,仍可有外 觀一望即知光碟封面內容,則被告未採取適當安全隔 絕措施包裹上開猥褻光碟,致不特定人,皆得以感官 見聞,堪認該等光碟畫面,顯已暴露於眾,處於一般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而非單純夫妻間於自家 閨房播放觀看可相比擬。又按諸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 解釋,本件系爭光碟內容係含有暴力或性虐待畫面, 而無藝術性、教育性及醫學性等價值者,不論被告有 無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均不得將之供「任何人」 觀覽,不因觀覽者是否滿18歲而有所差異,是被告有 無管制觀覽者是否18歲乙節,與本案無涉。被告辯稱 :有限制18歲云云,顯係矯飾。
⑶再依行政院新聞局所頒佈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 辦法第5 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18歲 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 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 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 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 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 、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 人羞恥或厭惡感者」;第6 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 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 』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50分之1 」;第8 條 規定:「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 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 應明顯標示『未滿18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可見 警語、封套、專區係在對於不涉及猥褻內容之限制級 物品予以管理,並非已超逾限制級猥褻物品,一旦以 限制級出版品管理之方式,加註警語、封套、放置在 限制級專區,即可不問實質內容如何。然本案查扣漫 畫書冊經認定屬於猥褻物品,已無前開分級辦法之適 用,則被告所辯,自不足資為免責之依據。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辯稱顯不可採,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中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 ,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 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最高 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 件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開設情趣商品店,扣案猥褻光碟置



於店內販售,雖未及販出即遭查獲,仍應成立販賣猥褻物 品罪。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光碟片目的在於 販賣牟利,公然陳列行為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3937、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集合犯固因其行為具有反覆、繼續之特質,而評價 為包括之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皆一 律可認為包括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故仍須從行為人 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以及客觀上行 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 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以當之,否則仍應依實 質競合關係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方查獲時,其反 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 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 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猶再犯罪,則其主觀上顯係 另行起意而為,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 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判 決參照。從而,本件被告於同次為警查獲前販賣猥褻漫畫 書冊之營業行為,均於每日持續未間斷於同一地點、進行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行為, 自仍應論以一罪,惟為警查獲二次,各該次罪,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 告涉犯係刑法第235 條第2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 ,雖未敘及被告所涉之同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名, 惟此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基於審判 不可分之原則,本院應併予審究,且業經本院於調查、審 理庭中均已告知被告該罪名,無礙被告之攻擊、防禦權, 因此既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增加罪名,自無庸為變更起訴 法條之諭知,合併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82 號刑事判決參照)。本院爰審酌被告於100 、101 年間, 因販賣猥褻物品案件,經⑴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376號 判決處拘役50日、⑵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9 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 月、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4513號起訴、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840 號 審理中(以上均不構成累犯)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速偵字第457 號、100 年度偵字第 2483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76 號、100 年度簡字第109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4513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等在 卷可稽,被告本件犯同一類質犯罪,素行實為不佳,惡性 較重,併其販入、持有,公然陳列上開漫畫書冊之數量、 經營期間、所牟不法利得之犯罪情節,且就司法輕度量刑 已難收矯治之效,且本件犯後迄今更不知悔悟,並其販賣 之對象未經過濾、又不能確切控管觀賞對象,而其販賣之 光碟之光怪陸離,對未成年人之正常性教育觀念將造成扭 曲,另又對觀賞人所引起之不正當性慾,倘無正常之抒發 管道,亦將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不可預估之危險,並衡量 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營 時間、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暨以扣 案如附表一、二所示漫畫書冊,並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 宣告沒收。
三、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於本件同時地陳列 販賣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漫畫書冊之行為,同亦涉犯刑法 第235 條第2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罪嫌。 然業經被告矢口否認,仍辯以前詞。經查: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漫畫書冊經本院依職權勘驗 ,封面畫面並無任何噴霧、或馬賽克處理,清晰得知女子 均係裸露生殖器官,且刻意誇大表女性器官、各式性交、 口交、雜交、自慰等各種姿勢畫面,且搭配女子喊叫聲字 語及描述該情節等,但尚無任何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描述,此有本院 101 年5 月30日勘驗筆錄、及扣案附表三、四書冊封面、 內頁影本在卷可參,衡諸當前社會發展,上開漫畫書冊內 容,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顯有弱化女子地 位,將女性淪為權利客體,誘發性犯罪之潛在危險,已侵 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足使一般 人感到羞恥、噁心或厭惡之不愉快感,堪認係純屬渲染、 強調性交行為作品,而為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所指「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㈡逵之前揭說明,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係以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 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為處罰之要 件。是本件之關鍵即在於被告是否「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 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惟經證 人即本件查獲員警張祺和、簡偉倫於本院具結證述:扣案 物品與其他架上陳列物品均無任何區隔,但該店家本即為 情趣商店,店內商品大部分均為情趣用品,故於店家門口 即有張貼禁止18歲者進入購買,且扣案物品陳列架上亦有 相同之標語、警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7頁背面、第28、 30頁)。而「數位夢天堂」之擺設,雖未於門口設立有任 何之檢查身分人員、動作,但店員均於結帳櫃臺內,且結 帳櫃臺係設於甫進門口之右側,需通過結帳櫃臺區方設立 陳列架,店內門口門道、結帳櫃臺右後門柱、進門左右邊 柱處均貼有「未滿18歲禁止進入」、「入內請配合出示證 件」標示等情,業經本院勘驗扣押現場光碟明確,此有本 院101 年7 月16日筆錄及附件現場擷取畫面(見本院卷㈢ 第25、40、41頁)在卷可稽。是可認本件扣案物品放置處 雖與其他店內販售物品並無區隔,惟因該店為情趣商店, 販售物品均與扣案物品屬同類質,故扣案物品之陳列無需 再為其他商品之區隔,反需著重於店門口處為管制人員進 出,方可實際掌控使未滿18歲者無法接觸本件如附表三、 四之猥褻物品。而以該店於店門處之已貼有「未滿18歲禁 止進入」、「入內請配合出示證件」標示,顯示其禁止未 滿18歲者進入、且有可能請求出示證件供查驗之意旨,雖 證人簡偉倫、張祺和均證稱:於扣押之際未見有實際查驗 身分之人員在場限制進入、巡店等語,惟因櫃臺設置之位 置,於櫃臺至門口無任何視線阻擋,於櫃臺內之店員無需 巡店、離開櫃臺,視線轉移即隨時可掌握進出者之大約年 齡,且因標語之設置,亦表彰該店有欲為查驗身分之可能 ,是可認被告以櫃臺店員所在位置與標語警示之張貼,已 認設立足夠安全隔絕措施。
㈢綜上所述,因扣案附表三、四之物品屬非硬蕊之一般猥褻 物品,且已為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故可認被告之行為顯與 刑法第235 條第2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罪 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 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罪之情事,尚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 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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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數量(本)│ 名 稱 │數量(本)│
├────────┼─────┼────────┼─────┤
│放課後調教放送室│叁拾 │生贄夫人 │拾壹 │
├────────┼─────┼────────┼─────┤
│鬼畜無慘 │貳拾 │ │ │
└────────┴─────┴────────┴─────┘

附表二:
┌────────┬─────┬────────┬─────┐
│ 名 稱 │數量(本)│ 名 稱 │數量(本)│
├────────┼─────┼────────┼─────┤
│侵蝕之刻 │伍 │姦獄島 │捌 │
├────────┼─────┼────────┼─────┤
│寢取的淫猥婦 │柒 │放課後調教放送室│拾肆 │
└────────┴─────┴────────┴─────┘







附表三:(計641本)
┌────────┬─────┬───────┬─────┐
│ 名 稱 │數量(本)│ 名 稱 │數量(本)│
├────────┼─────┼───────┼─────┤
│Radical GoGo │ 309│黑百合少女淫美│ 30│
│Baby! │ │的吸血鬼 │ │
├────────┼─────┼───────┼─────┤
│紳士淑女 │ 56│天使的黃金水 │ 29│
├────────┼─────┼───────┼─────┤
│身為人妻 │ 30│溼黏柔滑 │ 29│
├────────┼─────┼───────┼─────┤
│花邊女孩 │ 17│貓巫女小姐 │ 16│
├────────┼─────┼───────┼─────┤
│跟小媽媽兩人間色│ 19│妹*3 │ 29│
├────────┼─────┼───────┼─────┤
│凌辱炎眼少女 │ 20│純愛果實 │ 12│
├────────┼─────┼───────┼─────┤
│淫痴表情 │ 16│痴女荒淫後宮 │ 29│
└────────┴─────┴───────┴─────┘

附表四:(單位:本)
┌───────────┬──┬──────────┬──┐
│書名 │數量│ 書名 │數量│
├───────────┼──┼──────────┼──┤
│媽媽性事 │1 │裸體圍裙之愛 │3 │
├───────────┼──┼──────────┼──┤
│妄想少女 │9 │蜜汁多的女友 │7 │
├───────────┼──┼──────────┼──┤
│姦之嵐 │3 │逆強姦得淫蕩女王們 │4 │
├───────────┼──┼──────────┼──┤
│牝辱館的未亡人 │4 │多汁女孩 │7 │
├───────────┼──┼──────────┼──┤
│我與女友得主僕關係 │2 │太過淫之穴 │1 │
├───────────┼──┼──────────┼──┤
│羞恥肉林 │8 │恥熟的病歷表 │2 │
├───────────┼──┼──────────┼──┤
│母戀盛開 │4 │SHY GIRL │8 │
├───────────┼──┼──────────┼──┤




│人妻正變態中 │8 │肛門拷問 │7 │
├───────────┼──┼──────────┼──┤
│把橘子都剝光 │10 │啊那裡 │10 │
├───────────┼──┼──────────┼──┤
│妖狐淫女 │5 │妄想的淫濕頻道 │7 │
├───────────┼──┼──────────┼──┤
│女子校生哀虐之鎖 │1 │急速竄紅偶像淫星 │5 │
├───────────┼──┼──────────┼──┤
│愛欲的出入口 │10 │戳弄她弄濕她讓她愛上│8 │
│ │ │這樣 │ │
├───────────┼──┼──────────┼──┤
│極樂淫蕩淑女們 │3 │少年們變成我養的狗 │2 │
├───────────┼──┼──────────┼──┤
│愛汁嵐 │3 │大小姐與犬 │8 │
├───────────┼──┼──────────┼──┤
│覺醒墮落的女人們 │7 │淫亂到不行 │6 │
├───────────┼──┼──────────┼──┤
│太過淫蕩的之穴 │7 │高潮為止:噗滋噗滋 │2 │
├───────────┼──┼──────────┼──┤
│露出變態狂愛熱好者 │1 │稚嫩女之愛 │9 │
├───────────┼──┼──────────┼──┤
│金髮爆乳性書 │10 │好色得肉體任君品嚐 │3 │
├───────────┼──┼──────────┼──┤
│貓爾女豔譚 │8 │任性害羞的M 女傭 │10 │
├───────────┼──┼──────────┼──┤
│妻戀 │8 │柔乳摩擦 │4 │
├───────────┼──┼──────────┼──┤
│百花凌亂 │2 │女教師 │5 │
├───────────┼──┼──────────┼──┤
│全裸的女騎士 │4 │覺醒淫女傭 │8 │
├───────────┼──┼──────────┼──┤
│實況真軍 │8 │我家的新娘家之嫁 │10 │
├───────────┼──┼──────────┼──┤
│精液奴隸 │5 │你喜歡哪一種女孩呢 │2 │
├───────────┼──┼──────────┼──┤
│夜夜騷疼 │2 │濃郁注入 │7 │
├───────────┼──┼──────────┼──┤
│受精適隸期 │6 │飢渴強求的小櫻桃 │17 │
├───────────┼──┼──────────┼──┤
│我想對我媽媽徹底凌辱 │1 │淫刑執行 │3 │




├───────────┼──┼──────────┼──┤
│愛愛鮮師 │4 │當然妹妹他都不知道喔│2 │
├───────────┼──┼──────────┼──┤
│咕啾咕啾媽媽 │9 │香甜甘美的和姦好日子│3 │
├───────────┼──┼──────────┼──┤
│情熱滿滿滿滿 │9 │甜心萌娘 │1 │
├───────────┼──┼──────────┼──┤
│痴女如野獸 │8 │三角性關係 │5 │
├───────────┼──┼──────────┼──┤
│熟熟 │3 │美乳大百科 │1 │
├───────────┼──┼──────────┼──┤
│未亡人借金癡獄 │7 │戀愛中毒 │9 │
├───────────┼──┼──────────┼──┤
│鮮紅色的淫亂性欲 │2 │草莓味的小珠珠 │6 │
├───────────┼──┼──────────┼──┤
│戀母 │4 │人家想要情趣玩具百寶│2 │
│ │ │箱 │ │
├───────────┼──┼──────────┼──┤
│來作好色的事吧 │7 │無套插入待機中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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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