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336號
FYEV,106,豐補,336,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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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賴淑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ROWEL JONALYN BENITEZ
(露威兒)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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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